关于《屈家岭管理区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6-17
信息来源:屈家岭管理区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区公共工程投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公共工程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屈家岭管理区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办法(试行)》,现面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可通过电子邮箱于2024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发至903296473@qq.com。


屈家岭管理区审计局

2024年6月17日

屈家岭管理区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区公共工程投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公共工程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工程投资审计是指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现场、审计结果类文书及审计整改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结算审核,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项目审批部门下达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时,应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区审计部门。

区发改、住建等部门应与区审计部门共同用好项目管理信息平台,以利于适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为及时开展竣工结(决)算审计创造条件。


第二章  审计监督权限和内容

第五条  区发改、住建、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向区审计部门通报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六条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有关分工如下:

(一)概算投资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后纳入区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储备库。

(二)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直接纳入区年度审计计划;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按一定比例纳入区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三)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本数)以上,未纳入区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概算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后将结果报送区审计部门备案,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批准比例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项目,区审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研、环评、规划、勘察、设计、图纸审查、代建、招标(政府采购)代理、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

第八条  区审计部门可以结合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有关专项审计等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组织竣工结(决)算审计及跟踪审计

第十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结算后,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和资料的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事项和资料的审计。

第十二条开展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审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实施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区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下达之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限的,应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是指区审计部门按照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周期或者建设节点实施的一种分阶段审计方式。

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确定各阶段的跟踪审计重点,可以按建设节点事项划分审计阶段,也可以按时间节点划分审计阶段。

区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可以出具分阶段的审计报告,也可留待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时一并出具跟踪审计总报告。

第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出具的竣工结(决)算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对象应当依法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结(决)算审计后,应当及时进行审计评价:

(一)多计率在5%以内的,评价为“投资控制良好”;

(二)多计率在5%-10%以内的,评价为“投资控制一般”,由

区审计部门提请区督查部门督办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三)多计率在10%-20%以内的,评价为“投资控制较差”;

(四)多计率在20%以上的,评价为“投资严重失控”;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或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负有配合调整多计工程价款和及时退回多付工程价款义务。涉及多计工程价款,建设单位负责纠正;涉及多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负责追回资金,挽回损失。

第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聘请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或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处理权限范围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区审计部门在审计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二十条出现第十五条第(三)、(四)款情况时,除区督查部门督办整改外,由区审计部门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相关人员移送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问责。

第二十一条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审计部门、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责:

(一)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要求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审计结论出现重大漏洞或重大错误的;

(五)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履行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全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年初预算按上年审减额的10%核定,年中按实际发生额纳入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屈家岭管理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屈政发〔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