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 新闻动态 政务信息 业务指南 公共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指南 >> 劳动关系 >> 问题解答 >> 正文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及时申请调解?

2006-08-06 阅读: 出处:劳动工资司 编辑: 
        原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规定,当事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职工接到被开除通知书,但对开除处分不服,接 到通知之日就是该职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若某职工父母接到该职工单位寄来的开除通知书、无论其父母是否告知本人,收到通知书之日就是该职工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如果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要注意必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相关内容
版权所有:云南省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99-2006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126号
联系电话:0874-3383045 电子信箱:qjldbz@yahoo.com.cn
邮编:6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