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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7-05-18 阅读: 出处: 编辑: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6]6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4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继续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做好城镇劳动者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2006年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主要目标:开发就业岗位9万个,其中:公益性岗位0.3万个;城镇失业人员新增就业7万人,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体制转轨的失业人员)再就业3.5万人,特殊困难群体就业0.3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16.8万人,其中:有序输出6万人。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1.2万人,开展创业培训结业0.3万人。

主要任务: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失业人员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努力做好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三)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围绕建设现代工业强市和珠江源大城市目标,加快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步伐,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机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2.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服务、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和代理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依托街道和社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公共管理、后勤保障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较多的劳动密集型非公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行业和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均可参与购买、受让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更多地吸纳失业劳动者就业。

大力发展旅游业,带动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和民间手工艺加工业的发展,进一步挖掘就业潜力。

3.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失业人员转移就业,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

4.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5.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拓展城镇就业容量,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者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大力发展有比较优势的特种农业和养殖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发展潜力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拓宽城乡就业渠道。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

(四)对下列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再就业政策扶持:

1.与国有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需要安置的失业人员;

2.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女40周岁和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4.参加失业保险的供销社企业、二轻大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夫妻双方失业、符合“4050”条件以及有抚养或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单亲家庭的人员。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减免费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2.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原规定停止执行。

3.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收登记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规定执行。

4.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为其提供2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5.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和方式,按照个体经营贷款办法处理。

6.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各类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六)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劳动合同期限,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就业难点地方的加工型企业,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用新增加的岗位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10人以下每人2万元左右、10人以上每人3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给予小额贷款扶持,但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4.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5.用人单位组织被招用失业人员参加岗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给予一次减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免收《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七)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特别困难(指领取城市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困难单亲家庭、符合“4050”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用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新增加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

2.用人单位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用人单位发给被安置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按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4.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个人从事低收入工作,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分别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乘各项社会保险费费率(养老12%、医疗8%、失业2%)后的70%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5.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到医疗优惠定点医院就诊,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身份证享受《曲靖市建立特困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05]19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经建立特困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的,按照曲政办发[2005]194号文件规定执行。未建立特困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的,按照曲政办发[2005]194号规定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特殊医疗补助。

6.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73号)享受“两免一补”政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经常性救助贫困学生的实施意见》(曲办发[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7.参加求职或职业技能培训的,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给予不超过两次的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八)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未就业人员,参加求职或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给予一次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九)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富余人员,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改制企业可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破产资产支付和预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需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主体企业用净资产补助;主体企业用净资产按规定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置。

3.改制企业组织吸纳的富余人员参加转岗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收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改制企业吸纳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参加求职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减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创业培训。

2.有就业愿望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当进行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军人退役的有效证件、《失业证》和《身份证》,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办法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办理。

3.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高校毕业生,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4.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失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贷款办法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办理。

(十一)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在市内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其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凭有关证件求职,免收职业介绍费;

2.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劳动者,在本市范围内被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经批准后,可给予用人单位部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以上两项政策对象包括本省其他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到我市务工人员。

3. 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按照“谁负责培训并组织劳务输出就补助谁”的原则,由劳务输出地政府给予部分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补助,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十二)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省内其他地州(市)来我市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本市区域内跨县(市)区就业,可享受减免税费和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限用人单位招用的失业人员)的政策扶持。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记录,并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再就业优惠证》未参加年检的,当年不得享受相关的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办理退休、退养手续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优惠政策享受时效期满(累计3年)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租借、转让、伪造、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追回非法所得。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积极为城乡劳动者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十三)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鼓励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给予补贴。从事劳务派遣的法人组织,必须持登记注册的相关资料,向办理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批准才能从事劳务派遣活动,跨区域开展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十四)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根据工作任务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支持其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队伍素质,改善工作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

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城乡劳动力资源管理、提供就业服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结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十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建成全市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城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十六)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加快培养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打造高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就业的能力,促进稳定就业。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按市场需求组织培训。

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为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吸引更多的失业人员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大力开展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培训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城乡,组织实施专项培训项目。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充分利用职业教育资源,以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为基础,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技能实作训练公共实训基地,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实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提供服务。

(十八)中央、省属驻曲企业和市属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四、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工作

(十九)继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就业再就业的投入,多渠道筹集和用好就业再就业资金,提高使用效率。

1.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出台的新政策,并结合就业再就业任务,在保持原安排资金规模不减的同时,使投入逐年有所增长,做到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虚列预算而不支。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考核机制,分配中央和省的再就业资金,实行与各县(市)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和财政投入挂钩的原则。

2.各级财政历年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安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所需资金后,全部调剂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

3.各级政府要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具体办法按《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农村劳务产业的意见》(曲发[2006]7号)办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被征地农民的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从征地费用中统筹安排。

(二十)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和地方承担部分的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补助、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代办服务补助、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网络建设补助等。

(二十一)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健全各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和担保机构,为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择优选择承贷银行,承办机构要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小额贷款中产生的呆坏帐,经财政和承贷机构共同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失业调控促进就业稳定

(二十二)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根据当地失业总量的变化,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要积极研究和采取促进稳定就业的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三)劳动保障和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构筑企业与职工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断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稳定就业。

(二十四)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重组和破产程序。防止在同时间集中实施企业关闭破产,给当地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新的压力。要制定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善后问题。

(二十五)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驻麒麟区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驻其他县(市)的企业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必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劳动保障和相关部门要全程监控,确保裁员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企业在一年内,不得两次成规模裁减人员。

(二十六)进一步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组织的监管,严厉打击职业中介和职业培训中的各种欺诈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办理就业录用备案、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超时工作、故意压低、克扣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禁在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时,擅自设立和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违者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六、健全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

(二十七)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在切实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二十八)妥善处理体制转轨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问题,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就业服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期间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九)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一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各类企业招用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

(三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发挥组织、指导、协调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作用,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检查监督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政策的落实。

(三十一)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把促进城镇劳动者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落实再就业政策等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落实,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十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参与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动员和参加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对他们组织的各类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给予资金支持。

(三十三)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充分发挥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劳动者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十四)本通知有关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如国家改革税收制度,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办法》和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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