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
|
|
社会保险登记
|
|
|
|
参保登记
|
|
变更登记
|
|
注销登记
|
|
验证和补证
|
|
|
所
需
资
料
|
所
需
资
料
|
|
|
单位参保
|
|
个体参保
|
验证
|
|
补证
|
|
所需资料
|
|
所需资料
|
所需资料
|
|
所需资料
|
|
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
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身份证件;2、户口薄;3、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
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
|
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2、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
社会保险登记证一年审验一次,审验时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1、社会保险登记证;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社会保险缴费资料;
|
|
补证时提供以下资料:1、补证申请;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
|
|
申 报
|
|
核 定
|
|
缴 费
|
|
|
|
|
|
|
|
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已参保单位缴费人员新增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1、身份证件;2、职工档案;3、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对转入人员,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还需出具养老保险封存手续。
|
|
对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按月申报、按月核定进行管理。每年4月,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2、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3、上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4、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清册。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征收,按年缴纳。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清册》送地税部门,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申报核定表》核定的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的地税部门缴纳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核定的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到地税部门缴纳保险费。
|
|
|
|
个人账户管理
|
|
|
|
建帐
|
|
记账
|
|
对帐
|
|
|
|
|
|
|
|
对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转入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等信息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参保单位或个人缴费单据进行登账,业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到账信息,记录个人账户当期记账额;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账户记账额。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通过公示、公告、发放光盘、网上发布等形式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
|
|
|
待遇审核
|
|
|
|
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
|
待遇调整审核
|
|
一次性待遇审核
|
|
离退休(职)死亡待遇审核
|
|
|
|
达到退休条件时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件;2、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材料;3、参保人员人事档案;4、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将其具备的提前退休材料进行公示,并提供有本人及单位签章的公示材料及结论;5、申请特殊工种和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历年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原始记录和有关政策依据;6、享受工伤津贴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7、申请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州(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8、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
|
|
当国家或省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依据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照离退休(职)人员个人基础资料信息,审核符合享受的条件及档次,并进行相应的待遇调整。
|
|
申请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待遇审核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1、身份证件;2、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3、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参保人员人事档案。4、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5、出国、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相关证明。6、农民工解除合同回原籍的,需提供户口证明。亽
|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待遇的,申请人填写《云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2、离退休死亡人员实行丧葬方式证明;3、直系亲属领取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
|
|
|
待遇支付
|
|
|
|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
|
一次性待遇支付和离退休(职)死亡待遇支付
|
|
|
|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记录及新增离退休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台账,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送财务复核,将发放数据送养老金代发机构。为新增离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活期储蓄账户和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人员领取。
|
|
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中一次性待遇部分和《云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离退休(职)死亡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待遇支付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拨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离退休(职)死亡待遇支付台账。
|
|
|
|
财务管理
|
|
财务管理环节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结算管理等内容
|
|
收入
|
|
支出
|
|
会计核算
|
|
预算
|
|
决算
|
|
|
|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养老保险费到账信息,建立实缴台账,并将到账信息及时反馈征缴和账户管理环节。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将基金到账情况通知账户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每月与财政、税务部门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
|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各业务部门传送的支付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从相应账户支出,并将支出信息及时反馈业务部门。
|
|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每笔收支情况及时填制收入支出记账凭证,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并按时与银行对帐,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
|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省级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
|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银行、财政、地税部门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同时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结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
|
|
|
稽 核
|
|
|
|
参保对象稽核
|
|
内部稽核监督
|
|
|
|
稽核内容包括: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申报是否属实;
(三)是否有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
(四)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
|
内部稽核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二)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帐户记录的真实性;
(三)抽查离退休(职)人员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四)抽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基本养老金标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五)抽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情况、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
(六)抽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帐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