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认定特殊工种年限的通知 |
| 2007-07-31 阅读: 出处: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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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 自谋职业人员认定特殊工种年限的通知 曲劳社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曲靖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委办局,市直改革改制国有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曲政发〔2007〕7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在原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此次对特殊工种年限认定的人员范围,只限于2002年以来列入市、县(市)区改革改制国有企业的自谋职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认定范围。 二、政策依据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特殊工种年限认定工作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1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特殊工种专辑》)执行,跨行业(部门)不得参照执行。 三、认定原则 对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要求对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进行认定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一律以本人的人事档案原始资料记载进行认定; (二)对涂改过的人事档案一律不予认定; (三)人事档案遗失的不予认定; (四)人事档案中原始资料记载不全,但又具有相关补充资料的,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一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认定审批。 四、申报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要求对其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进行认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属于改制重组企业的,由企业审核后填写《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在原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认定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连同人事档案,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属于改革中关闭、注销及破产终结的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国有企业改革自职业人员在原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认定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连同人事档案,按原企业隶属关系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属于改革中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企业,由破产清算组审核后填写《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在原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认定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连同人事档案,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五、工作责任 各申报单位对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审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严禁弄虚作假,伪造依据。在办理审核认定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伪造依据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国企改革自谋职业人员特殊工种年限认定工作,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力做好此项工作。具体经办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对《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在原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认定表》作出的认定结果要承担责任。 六、对国企改革自谋职业人员特殊工种名录、从事年限认定等工作,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在原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认定表》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