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
| 2007-08-01 阅读: 出处: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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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曲政发[2007]7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就业,推进全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步伐,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 (一)农民工群体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是我市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分布在全市经济建设的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在建筑、采掘行业中约占80%。农民工为曲靖工业发展增强了竞争力,为城乡建设注入了活力,为改革开放增添了动力,是推动曲靖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从实际情况看,全市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工资偏低、拖欠工资情况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起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解决农民工问题,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曲靖具有重大意义。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是贯彻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村四化”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环节。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市累计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总量近100万人,实现转移就业总收入67.6亿元,工资性收入近30亿元,占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的38.3%,特别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对促进当地新农村建设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根本打破的情况下,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实现形式,是一条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让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当前,全市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转型、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 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正确引导农民工更新思想观念,对在改革和转型的攻坚阶段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只有认真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真心实意地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曲靖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快推进“三村四化”新农村建设步伐,推动全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有利条件。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工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 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六)主要目标。 2006年到2010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有较大提高。转移输出和农民工培训50万人,其中: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创业培训0.6万人,引导性培训35万人,岗位培训4.4万人。 ——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万人,其中:县内转移就业25万人,县外输出20万人。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收入偏低和拖欠工资的现象得到改善。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解决农民工工伤后的医疗保障问题;制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解决农民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障问题。 ——农民工享有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差的状况得到改善。 三、加强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曲靖建设“珠江源大城市、工业强市”的目标,按照协调发展、提高层次、优化结构、促进就业的要求,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建立开放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一是实施素质就业战略,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巩固和扩大职业技术教育基地,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扩大以实现就业为目标的招生规模;二是进一步健全、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完善农民工技能培训办法,通过市场招标、择优确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职业培训基地实行优进劣退管理。继续以国家及省扶贫办认定的扶贫劳务输出培训示范地为基础,大力开展扶贫劳务输出职业技能培训;三是组建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促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四是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培训,开展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五是由用人单位负责,结合岗位要求,开展对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六是要把进城后的农民工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 (八)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全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的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一是要把提高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未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二是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全面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一是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农民工努力按照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业务和生产技能,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素质。二是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镇居民应尽义务,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三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四是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十一)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曲靖是一个农业大市,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对于吸纳当地农民就业、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二是要继续加大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的劳动力资源,调动当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三是要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新机制,加大对 “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二)统筹城乡区域布局,大力发展小城镇、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禁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投入,特别要加强农村和基层医疗、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把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要加强以县城为中心的城镇体系建设,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要监督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着力抓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用3年左右的时间,力争我市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十四)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重惩处。 (十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通过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做到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 定期不定期地将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主管部门。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筑领域,由建设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由建设部门负责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筑领域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由建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从其在开户银行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由建设部门负责。同时,对矿山开采、水利、电力、农业、林业、公路等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非建筑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且现在仍在拖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保证金的监督和管理。非建筑领域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从其在开户银行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十六)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指导和协调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十七)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的一些中小企业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定期联合举办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督查力度,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发生。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十九)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二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建立集中、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要依托“1233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电话,开通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健全和完善举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奖励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快速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受理。 (二十一)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各地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保障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有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 (二十二)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和企业组建工会,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妇女维权岗”的教育、维权功能。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二十三)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安监、煤炭、地税等部门,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到2008年底,对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企业及其它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同时,建筑、煤炭等企业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提供一定的保障。劳动保障、安监部门要密切合作,要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二十四)努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不计缴费年限、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制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对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续保。要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便捷、灵活的医疗审核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部门要根据农民外出务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医药费报销办法,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制度范围。 (二十五)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结合农民工的特点,研究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六)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明确、就业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七、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七)做好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民工进城后享受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列入当地促进就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对城乡劳动者实行公平待遇,对登记求职的进城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就业服务的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步伐,实现平等就业。要抓住曲靖市被列为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城市的机遇,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得以解决城市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要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规定应予以保留的,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为农民工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二十九)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编制公共财政对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支出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三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地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要对农民工居住用地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实行与城市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了商品房<含按揭房、二手房>、具有产权证的自建房)或具有相对固定住所(出租房、单位分配居住住房)并实际工作一年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按自愿的原则,准予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落户。办理户籍手续,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还要结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落户条件,解决好农民工户籍问题。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人民政府承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并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保证各全日制中小学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学校公用经费。除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外,各地还可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加大对此类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扶持力度,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要抓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与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办法,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免除学杂费,严禁收取借读等不合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输出地人民政府要继续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十三)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输入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农民工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 (三十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组织劳务输出时要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输入地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雇用农民工时,要求其出示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督促补办,并主动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签订协议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切实把做好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农民工利益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农民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三十六)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9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民工工作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十七)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机构。市政府建立曲靖市农民工管理服务中心,落实编制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农民工进城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编制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作顺利开展。 (三十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新增编制,健全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配齐配强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十九)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 (四十)建立农民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信息提供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居住条件、计划生育、法律维权、治安管理、宣传教育、专项统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计部门要会同劳动、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四十一)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的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对不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要给予批评曝光,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农民工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好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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