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意见 |
| 2007-08-01 阅读: 出处: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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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 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意见 曲劳社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曲政发〔2007〕79号)文件精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县(市)区认真抓好落实。 一、 严格执行补贴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人员范围 补贴人员范围是指在曲靖市国有企业改革中,领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驻曲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在破产、改制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在国有企业改革前或者改革完成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在补贴范围。 符合补贴范围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其以内的; 2.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 同时满足以上两种情形的,选择第(1)种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范围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规定执行,即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缴纳。其中本人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20%缴纳,差额部分实行补贴,补贴由原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二、 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程序。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补贴范围人员到原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曲靖市国有企业改革中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如果符合补贴范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原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且本人还在自谋职业的,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原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再申请养老保险补贴。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报原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是否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条件。 (三)属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贴人员,由申请人将《申请表》报本人领取城镇低保的民政部门审批。 (四)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原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经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享受补贴人员到地税部门缴纳本人承担部分。 (五)每月10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上月办理的养老保险补贴人数、补贴金额报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当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划拨的补贴资金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记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的个人账户。 (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每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6月1日至11月30日;正在享受城镇低保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每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30日。 国有企业改革中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行微机化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设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附件:曲靖市国有企业改革中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曲靖市国有企业改革中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曲靖市国有企业改革中自谋职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注:填写养老保险补贴类型栏时,在相应选项后面的括号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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