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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管理的规定

2007-10-09 阅读: 出处: 编辑: 

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

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管理的规定

 

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鉴证是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

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劳动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用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六)其它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    中央、部队、外省驻曲企业以及省属、市属企业(包

括已改制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负责鉴证;

(二)县、区(市)属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由县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负责鉴证;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营企业职工的劳

动合同,按参加养老保险的级别进行,即参加市级养老保险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负责鉴证;参加各县、区(市)级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负责鉴证;

(四)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鉴证,原则上

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进行合同鉴证。

第四条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    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

订劳动合同;

(四)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

明确。

第五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

的鉴证机构进行鉴证。鉴证所需书面材料如下:

(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

(二)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

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填写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印制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

册》。

第六条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包括鉴证意见、鉴证专用章、鉴证人员章、鉴证日期等内容。

(一)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

备,应一次性通知当事人补充;

(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但应向当

事人说明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并在15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报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之后,应在15日内将变更协议书送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应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鉴证工作的工作人员,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主动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后有矛盾时,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对需鉴证的劳动合同,要认真审查,严格要求所鉴证的劳动合同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负责劳动合同鉴证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为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鉴证;

(三)    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

之日起执行。

 

                          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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