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管理的规定 |
| 2007-10-09 阅读: 出处: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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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 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管理的规定 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鉴证是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 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劳动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用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六)其它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 中央、部队、外省驻曲企业以及省属、市属企业(包 括已改制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负责鉴证; (二)县、区(市)属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由县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负责鉴证;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营企业职工的劳 动合同,按参加养老保险的级别进行,即参加市级养老保险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负责鉴证;参加各县、区(市)级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负责鉴证; (四)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鉴证,原则上 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进行合同鉴证。 第四条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 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 订劳动合同; (四)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 明确。 第五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 的鉴证机构进行鉴证。鉴证所需书面材料如下: (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 (二)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 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填写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印制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 册》。 第六条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包括鉴证意见、鉴证专用章、鉴证人员章、鉴证日期等内容。 (一)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 备,应一次性通知当事人补充; (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但应向当 事人说明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并在15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报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之后,应在15日内将变更协议书送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应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鉴证工作的工作人员,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主动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后有矛盾时,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对需鉴证的劳动合同,要认真审查,严格要求所鉴证的劳动合同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负责劳动合同鉴证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为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鉴证; (三) 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 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