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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08-03-04 阅读: 出处: 编辑: 

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曲劳社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做好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失业保险金

门诊医疗补助

核定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依据

适用地区

390

39元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麒麟区、宣威市

430

43元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480

48元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330

33元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其余各县

370

37元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410

41元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确保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预算工作,保证调整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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